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周良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世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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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7,536元。 理由: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2,2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536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原告 起訴狀載被告之可供送達地址有住、 居所2址, 惟僅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應再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