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7,920元,及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5日之利息8,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上開規定應併算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6,676元(計算式:907,920元+8,756元=916,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