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勝合
律師即陳恒川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