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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金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齊
代 理 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陳宥彤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