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Javier Martinez Ojinaga
黃祈綾律師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迴避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