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莊阿哖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39,000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