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三分春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於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印章」欄所示之公司印鑑章,既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