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邱瑋琳
被 告 台灣牛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世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
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
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113年9月16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
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及自10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5日止,金額為2,455,451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55,451元(計算式:6,300,000元+2,455,451元=8,755,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含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