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並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
乃必備之程式。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
|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具狀 表明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3年度資產負債表,俾核算應徵收之聲請費後命補繳。「構成 相對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