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並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乃必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具狀表明構成聲請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3年度資產負債表,俾核算應徵收之聲請費後命補繳。「構成相對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2
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3
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