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田寮生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豈佑
許家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9,63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175,000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就
前揭金額應負不真正連帶給付之責,
上開先、備位聲明之標的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即以前揭原告聲明請求金額計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113年11月12日)之本息總額為斷,經核算如附表所示合計607,043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7,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