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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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81元。 理由: 原吿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51,204元,及其中本金49,99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5,000,000元,及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8%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5日之本息合計5,187,7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8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881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編號2所示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