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而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55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