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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坤鍠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97元。
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22,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97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許綜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營業所等。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應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