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辰陽綠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佮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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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 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9,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告佮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劉家鎰、陳照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確認被告是否具 當事人能力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營業所等。 |
| 本件被告有3人, 惟原告僅提出 起訴狀繕本2份,應再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又若被告劉家鎰、陳照榮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應併按相異址數補提出相應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份數,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