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瓏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嘉仕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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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727元。 理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4,847元(計算式:3,015,665元+2,709,182元=5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
| 原告未提出繕本,應提出 起訴狀(含證物)繕本2份,以供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