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尚東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證景
共 同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劉佳恆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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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 理由: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⑴ 被告應給付原告尚東系統科技有限公司306,821元,及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王證景465,000元,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之本息總額為781,1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1,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告李家豪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載住所址不同,應併補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