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楊中仁
被 告 段穎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就原告請求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部分,於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8日由原告同居人代為合法收受,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是原告逾1,000,000元之請求自
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