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武伽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合昇公司)為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
乃將其
承攬被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統包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之工程款
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先位依系爭工程契約第6條第1項及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8,084,156元;備位主張若認合昇公司將其對被告工程款
債權讓與原告不生效力,則依民法第242條、系爭工程契約第6條第1項及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084,156元予合昇公司,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是核其先、
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聲明價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84,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