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高盈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237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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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00元: 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0元。 |
| 本件原告支付命令雖有表明依兩造簽署之魚貨買賣契約第9條約定,被告應將代墊款返還原告,惟原告表示被告迄今仍有各1,500,000元之款項未返還,僅敘明代墊美金共計395,062元部分,應敘明被告各有1,500,000元款項未返還之具體內容及請求之依據。 |
| 表明上列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均含證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