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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順昌企業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431元:
查原告訴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4,685,59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85,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
  2
被告太順昌企業行、新穎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確認法人人格是否存在及其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