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弘丞展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45,914元,及自調解
聲請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即民國113年1月23日,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2日,其金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5,922,25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5,922,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184元。
惟原告聲請調解,其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抵之,原告尚應繳納235,1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