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郭哲偉
蔣睿家
共 同
被 告 蔣台青
林幼真
史美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全科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全科公司)之資本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原告郭哲偉、蔣睿家、
被告蔣台青之出資額分別為350,000元、50,000元、600,000元,
嗣蔣台青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
系爭股東會),將全科公司之資本額自1,000,000元提升至31,000,000元,新增2名股東即被告林幼真、史美圻,增資之30,000,000元中,出資額分別為蔣台青18,000,000元、林幼真11,500,000元、史美圻500,000元,並已向高雄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因系爭股東會通過之增資案並不合法,不法議案後所為資金流動,尚難作為被告對全科公司之出資,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蔣台青對全科公司之出資額逾600,000元部分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林幼真對全科公司之出資額不存在,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史美圻對全科公司之出資額不存在。查
上開標的均係以被告對於全科公司增資不合法為由,否定被告對全科公司有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出資,應依增加出資額之數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0元(計算式:18,000,000元+11,500,000元+500,000元=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27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