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家茂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睿麒電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
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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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706元。 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33,6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93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9,706元。 |
| 理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稱遭被告剋扣支援點工費88,200元、逾期罰款320,000元、缺漏項費用1,525,430元,惟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之 法律依據及上開費用係如何計算得來。 |
|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含證物)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