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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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70元。 理由: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7,6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70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表明:①就遭 退票之貨款支票部分,係欲請求被告給付燈具之買賣貨款或支票票款?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為何?②請求被告給付燈 具保養與維修等服務款416,900元、252,770元部分,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 |
| 表明編號2號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含證物)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