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原告變更後聲明第1項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9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118709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就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次序1所列國稅(遺產及
贈與稅)之債權應予剔除、次序5(罰鍰)之分配比率應更正為7.02%、分配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663,021元、不足額應更正為48,522,805元,第2項請求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次序3、4普通債權之原本應更正為合計150,000,000元,分配比率應更正為7.02%、分配金額應更正為合計10,528,783元、不足額應更正為合計139,471,217元。而系爭分配表次序1、3、4列載債權原本依序為702,981元、180,902,187元、83,302,408元,是原告請求剔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債權為702,981元、請求剔除合庫商銀之債權合計為114,204,595元(計算式:180,902,187元+83,302,408元-150,000,000元=114,204,595元)。又因原告
上開聲明請求剔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合庫商銀之債權部分,訴訟標的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後段有關更正分配比例、分配金額及不足額部分,則涉及前開債權經剔除後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庫商銀債權比例分配之結果,該部分請求自不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907,576元(計算式:702,981元+114,204,595元=114,907,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6,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