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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
被告
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