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