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一信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8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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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94元。 理由: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05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794元。 |
| 理由:本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繕本部分並需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