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西河堂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33,13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433,133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99,713元之全額發票折讓單,原告取得折讓單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為可扣抵之
營業稅9,510元(計算式:199,713元÷1.05×0.05=9,51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510元定之。
上開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予合併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2,643元(2,433,133元+9,510元=2,442,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