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翰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詩涵、王兆騤、楊瓊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王詩涵、王兆騤、楊瓊華三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0,77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王詩涵應給付原告1,880,7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王兆駿應給付原告1,880,7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上開先、備位聲明間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880,773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0,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