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易鴻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聲請對
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3,69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