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川本工程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象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
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以被告委請原告承作工程,原告已依約施作完畢,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請求給付940,1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請敘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 |
|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如有證物,需含證物),另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證物之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