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而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