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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


            簡淑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簡淑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寅章獨資設立堅邑工程行並分別向原告為下列借款:㈠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自己及被告簡淑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5萬元,合計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每月1期共60期,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485%機動計息(目前為2.08%)。㈡又於110年1月22日,以自己及被告簡淑苓、訴外人簡有生(已於112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小玲、簡祺爍、簡荷露均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繼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95萬元、5萬元、160萬元、40萬元,合計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每月1期共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17%)。以上各筆借款均另約定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息20%計付之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料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於112年5月18日起陸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簡淑苓為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之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55頁)為證,核屬相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為借款人,被告簡淑苓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對附表所示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起日及計算方式
1
95萬元
38萬8744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8%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5萬元
1萬9618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8%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3
95萬元
51萬6579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
5萬元
2萬6357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5
160萬元
87萬0029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6
40萬元
21萬0875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合計
400萬元
203萬2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