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恒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融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趙南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