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國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5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
違約金),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1195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