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58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