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
所載,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31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
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