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張簡石生
張碧雲律師
被 告 張簡杉明
張簡杉富
張簡文雄
張簡水樹
張簡轉福
張簡全明
張簡茂榮
張簡添寿
張簡經訓
張簡漢得
李金良
張簡月媚
上 一 人
被 告 陳林桂枝
陳榮聖
陳景松
陳景忠
陳錦輝
陳淑貞
陳木貴
陳韋錡
陳李喜代
陳寶存
陳婉菁
李玉春
張簡幸眞
張簡振豐
張簡富豐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年度亡字第67號宣告死亡事件,就黃高賛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期滿,確認其是否死亡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應以共有物權全體
所有權人為當事人,屬共有
必要共同訴訟,
惟其中
被告甲○○○即張○○○已於起訴前死亡,應由原告補正其
繼承人為被告,然甲○○○之繼承人黃高賛業已失蹤不明,查無其設籍資料,經原告
聲請對於黃高賛之
死亡宣告,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67號受理在案,並於公示催告中,並需有待催告期滿無人申報,始得確認其是否死亡,及繼承人為何人,是否需選任遺產管理人再為追加,以進行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