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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盧紫英  
被      告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沈家成  

被      告  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十九條(見院卷第17頁),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件訴訟亦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勝益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勝益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邀連帶保證人沈家成、陳寶琴與原告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被告勝益公司於110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以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整為限,借款期間 5年,約定得一次或分次動用本項授信。自撥款日起至115年4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借款時合計為年率2.655%)計息;立約人未依約履行 本項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2月26 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6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分別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1,733,3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56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433,3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6,89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本金合計
2,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