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忠勇、洪銘志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928元,故上訴利益為3,480,9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