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靜玫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警安徵信有限公司、歐振緯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
上開聲明互相競合,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最高者即11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1,55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