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靜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警安徵信有限公司、歐振緯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4年4月11日寄存於派出所,並經上訴人於同日受領,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
裁判費等情,有派出所司法文書登記簿、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卷二第177頁至第183頁),依
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