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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靜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警安徵信有限公司、歐振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4年4月11日寄存於派出所,並經上訴人於同日受領,惟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派出所司法文書登記簿、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卷二第177頁至第183頁),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