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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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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陳志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