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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匯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被      告  王宏碩即葉淑君之繼承



            王子芹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王文廷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欽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欄關於「新臺幣546,57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46,478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