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0號0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上訴人聲明第2項、第3項之
請求權不同,兩者間無選擇或競合之關係,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4,333元【計算式:394,333元+140,000元=534,333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1,130元。
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