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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
原      告  蔣臨沂  



被      告  陽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7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表貼文指稱伊:「他躲到美國沙漠去,蓋房子,買車子繼續騙美國群友」等語(下稱系爭臉書貼文),復於111年6月24日前4週之某日,於訴外人張文達以YOUTUBE帳號「磷化工藝師」所製作、發表之影片第137集留言版上,以YOUTUBE帳號帳號名稱「光陽」公開留言指稱伊:「騙到手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兩個兒子,蔣**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A01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等語(下稱系爭YOUTUBE留言),足以貶抑伊人格及社會上評價,侵害伊之名譽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已認定伊所為系爭臉書貼文及系爭YOUTUBE留言,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宣告伊無罪,伊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11年5月3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表系爭臉書貼文
 ㈡被告於111年6月24日前4週之某日,於張文達以YOUTUBE帳號「磷化工藝師」所製作、發表之影片第137集留言版上,以帳號「光陽」公開為系爭YOUTUBE留言。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準此,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且他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行為人之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固有公開為系爭臉書貼文及系爭YOUTUBE留言(見不爭執事項㈠、㈡)。然原告於106年5月間回台絕食抗議年金改革,其為中國庶民黨主席,在絕食期間有提供帳戶供民眾贊助寧靜革命絕食活動等情,此經原告自陳其為中國庶民黨主席(刑事他字卷第3頁),並有新聞報導、臉書及YOUTUBE網頁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74號案卷下稱刑事二審卷,第111至125、259至261、268至276頁)。又原告係社團法人紫薇正氣修行協會理事長(自稱「平師」),自111年5月間起,輸入含中藥成分之禁藥貼紙,並由原告或不知情之志工,製造成偽、禁藥貼紙,再刊登在「igiving公益網」網站及「1紫薇免費癌症貼紙」LINE群組網頁進行販售,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禁藥、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等情,有社團法人紫薇正氣修行協會之法人相關資料及理監事名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8324848814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審字易第1007號刑事案卷第269頁、刑事二審卷第359至369頁)。綜合上述事證,認原告係「中國庶民黨主席」及紫薇協會之理事長,為在社會上具有一定影響力與曝光度之公眾人物,則對於原告之品行及各項社會活動,是否藉此謀財,有無詐欺、違反藥事法等違法行為,攸關人民對原告之信任、決定是否捐款、社會影響程度高低及司法追訴等公共利益,自純涉原告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且為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系爭YOUTUBE留言中稱原告「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A01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批評原告所為以絕食抗議年金改革之社會運動,雖其使用「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等用語,但整體觀之與指述之具體事實相關聯,即指原告發起寧靜革命絕食活動,但不會有勇氣犧牲生命等方式發起革命,是珍惜「狗命」、是「小孬孬」,「無恥小人」,均屬評論之一部分,可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其使用之詞可能使原告感到不快或難堪,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不能認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㈢又查,自109年3月8日起即有網友RICHARDLEE、EDKO陸續於網路上貼文分別提及「A01於45歲高齡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的涉世未深的也未沒見過世面的陸女」、「唯一主要收獲是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個兒子,A01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等內容,有被告提出之網頁截圖可證(刑事二審卷第274至276頁)。又原告在臉書張貼與其妻張美蘭之合照照片,並貼文表示:20多年了,沒吵過一次架,因為我們八字的月柱天合地合等語,並拿張美蘭來宣傳貼紙之治療效果,更提供張美蘭帳戶及短信,以供民眾匯款及聯繫等情,有原告臉書資料、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資料等件可佐(見刑事二審卷第114、118頁)。是被告因見上開網友評論內容長期未見原告公開反駁,及原告自身所張貼之上開臉書貼文,而於系爭YOUTUBE留言中稱原告「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個兒子,A01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等語,可見被告就原告與其妻雙方年齡相差20多歲等事實並無虛構,縱被告就原告之婚姻狀況,主觀上給予低度評價而認為不值得到處炫耀,有令原告主觀上不快之可能,然原告既屬公眾人物,其品行及各項社會活動,依前開說明,本即屬可受公評之事,尚難認被告上開言論內容係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或貶抑原告人格尊嚴之言論。
 原告既無醫師資格,如宣稱其所製作之貼紙等具有療效,並將貼紙等以義賣或贊助方式,販賣給老年人,危及大眾健康,可能涉及違反藥事法等違法犯行,原告目前更已被檢察官起訴乙節,已如前述。另觀卷附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截圖,原告確有提及「沙漠只能在無風的清晨或傍晚干活……」、「在加州山姆神社的沙漠上,終於架起來……洛杉磯的幾位朋友今天去賭城看費玉清封麥演唱會,途中來此一遊,留下紀念,給予支持,非常感謝」、「後面還要在沙漠挖化糞池,掘水井,建大型路邊廣告看板,神殿,禪房……還要不少的錢,希望大家一起加入,為中華民族努力」等語,此有上開臉書截圖在卷可證(刑事二審卷第264至266頁)。由上述事證可見,被告以系爭臉書貼文指稱原告:「他躲到美國沙漠去,蓋房子,買車子繼續騙美國群友」等語,亦非全無所憑,難謂係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陳述,是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認原告上開行為違法、涉及詐欺等為個人之評論意見,其用語縱使尖酸刻薄而令原告不快,但既係為喚起社會大眾對於原告宣稱有違法疑慮療法之注意,及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自難認被告所為系爭臉書貼文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楊景婷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