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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立亞創意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俐瑩  
原      告  呷百二自然洋菓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被      告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58,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判決主文欄漏未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