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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安庭
被      告  苧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名佑  

被      告  劉雅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3,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劉雅媗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苧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下稱苧順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9日邀同被告許名佑及劉雅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40,000元共2筆貸款,合計2,000,000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1年2月9日起至116年2月9日,借款利率分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息1.955%、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息2.055%機動計息,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本金或應繳利息,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按期繳納本息至113年9月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約定,上開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今尚積欠本金共1,493,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許名佑部分:原本跟銀行談的無法負荷,想要協商降  低金額還款,因為公司的營業額也下降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劉雅媗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催理紀錄、催告書等為證,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到場被告許名佑亦表示對前揭證據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至被告劉雅媗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依前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原告前開主張應認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1
1,194,996元
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3.675%
自113年10月1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98,965元
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3.775%
合計
1,493,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