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32號
原 告 洪曉貞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常客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
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